大小下個雨,城市就遭災。原因雖然很多,但最主要的問題只有一個:不重視地下排水系統建設。一個城市,如果下水道的承載力本來就不行,那么,城市越發展,環城路越多,城市的接水面積就越大,形成的地表水就越多,向城郊排出雨水的距離就越遠,就越是需要更高效的地下排水系統。可是,我國各個城市的情形基本上都是恰恰相反,所以我們總是看到,哪個城市越大,排水系統出問題的幾率就越高,造成的災害也越嚴重。剛剛死亡37人的北京是這樣,死亡多人的河北是這樣,其他城市大抵也是如此。這看似是自然災害引發的,但人為的因素又占幾成呢? 城市下水道問題媒體探討了許多年,從現在看,幾乎人人都知道癥結所在,但因為糾正的難度太大,成本太高,即使某個有良心的城市主要領導想下決心去糾正,也因為其沒有具體的法律支持、不能高效提升GDP、不如搞政績工程有看頭有實惠而最終放棄。“什么百年大計,反正干幾年就調走了,何苦呢?”所以北京這次才出現了“普通市民自發救災救人、公路收費站卻在趁機發財;很多百姓無償為災民提供住宿、行政機關樓堂館所無一對外開放”的痛心局面。從這種現實看,我們已經到了必須用立法手段來解決這個問題的時候了。 首先,我們必須有法律規定,所有的城市,如果地下排水系統改造沒有達到可避免災害發生的程度,一切較大的地面建筑和城市擴展行動都必須停止。比如建造摩天大廈,比如大規模的拆遷重建,比如環城路的建造等。因為這些地面建筑取得的成績越輝煌,城市遭受水災的可能性就越大,將來改造地下排水系統的成本就越高。如果違犯這條法律,就直接追究城市的一把手的責任。 其次,必須有具體的法律,對不同類型、不同規模的城市地下排水系統標準作出具體的規定。比如相距多遠必須有一條主管道,比如排水管道要隨著管道長度的增加而加粗;如果達不到這個標準,就有追究設計部門和建造部門一把手的責任;同時還要對地下排水系統的養護提出程序和目標,如果下大雨時因堵塞水無法排出,就要追究養護部門一把手的責任。 再次,必須有具體的法律,對氣象、交通、警察、消防、環衛、各類媒體等部門在如何預防水患和參與救災方面作出具體的規定和懲罰措施,堅決不讓水災發生后出租車、旅店趁機漲價,行政事業單位不接納災民,公路收費站不救災反而妨礙救災這類丑聞繼續發生。如果出現氣象預報過于離譜、災害信息傳播不暢、救災和執法部門行動遲緩等情況,要追究各部門主要領導的責任。對于自發救人的市民,要大力進行表彰,對于因此花費巨大甚至導致傷殘的家庭或個人,應認定為見義勇為。 總之,我們要達到一個目標——讓地下工程成為今后城市建設的主角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