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市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高志海就修改《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提出重要意見 日前,上海市建交委建設市場監管處、法規處在上海市建筑業管理辦公室會議室組織召開了《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研討會,市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高志海出席了研討會,代表行業對擬將出臺的條例草案提出了意見,他的發言如下: 草案拿到手以后,經過認真看了,講幾條意見: 一、條列的修改要根據建筑市場的新情況、新問題來進行。自99年發布條例至今,恰恰市場經濟在這10幾年中發生了很多變化。當前建筑市場最突出的問題,是市場環境不公平,表現在業主的強勢地位、強勢行為干擾了市場。這么多年,建設部、財政部等相關部委也發了很多文件,但是墊資壓價、拖延結算、拖欠工程款的問題從未解決。這次修改條例是一個好機會,國務院法制辦也在搞全國的建筑市場管理條例,我們協會也向國務法制辦上報了修改意見報告。 二、看了這個條例草案感到它不是市場管理條例,是針對建筑業企業的管理條例。因為發包人作為市場的重要主體,在條例中基本沒有涉及。比方說發包人肢解工程;發包人指定甲供的材料、機械設備;發包人指定分包單位;發包人任意壓縮工期;發包人強制與承包人另外簽訂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特別是政府投資工程的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帶資墊資施工等等。我想這些突出的現象,必須在條例中要明確規定發包人的禁止行為,在這一方面,覺得國務院法制辦給我們的全國建筑市場管理條例草案還規定的比較具體,那么,我們為什么不能放進去?是我們不敢管還是不敢抓業主。 三、規定了發包人的禁止行為,重點還要加大對發包人的監管力度和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份草案里法律責任略掉了,即使列出來也沒什么作用,因為前面少見對發包人的禁止行為,所以我說這是一份建筑企業的管理條例,不是市場管理條例。前面講的對業主的不規范行為,如果作了明確規定,那么后面的法律責任也應該相應地給予加強,不然就是空的了。這里面還有很多內容應該把它加進去,比方說增加施工合同的價款與工期、工程款支付與竣工結算,建設工程擔保等。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這些內容在國務院準備印發的建筑市場管理條例里面都有,而且結合了多年前國家開展的三年清欠,財政部、建設部等部委相繼出臺的一些規定,都把它結合進去了。 四、就上海來說,也已出臺不少相關的文件,認為這次修改條例要把這些相關文件中的相關規定結合到這個條例中去。因為條例的出臺是一個地方法規,作為一個地方法規來說,對維護我們施工企業的合法權益的效應相對要好一點。比方說,2009年,我們建交委出臺的995號文也是采納了建設部08計價規定的相關規定,第一,規定禁止簽訂閉口合同,08計價規定里面寫的是禁止簽訂無限風險或類似語句的合同,實際上就是禁止簽訂閉口合同;第二,規定現場簽證索賠的費用必須和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第三,規定材料的價格調整執行原來市場管理總站12號文當中的3%、5%、8%的比例;第四,規定確保按約定期限完成竣工結算;第五,規定禁止重復審價。我舉這些例子想說明,我們上海自己出臺的很多規定很好,這些規定也是采取了建設部的相關規定,所以我說這次修改市場管理條例是一個很好的機會,特別是作為企業來說,很期盼通過修正這個條例,確實能把這些好的規定放進去,而不是簡單做一點修正。所以我看了這份草案,說實話,有點傷心,為什么傷心呢?比方說,第十四條中有關信用信息的內容,就和去年落實市府22條的精神嚴重不符。去年落實市府22條的首次會議上,俞正聲書記在會上動員的時候,最后講了幾條意見,他說起草22條,他自己也親自參加了幾次座談,最后提了5條意見。俞書記的5條意見都放到22條里面去了,其中有一條就是要建立一個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平臺。去年,我們市場管理總站也拿出了一個初稿,在這個初稿里面,首先就是業主的信用信息,包括建設程序方面有14條,你違反了建設程序方面的14條不良行為就作為信用記錄要記下來的,承發包造價管理合同的履約過程有45條,質量安全文明施工有21條,這是落實市政府的一號文。俞書記在會上講的很清楚,要建立一個市場的信用信息平臺,而且要把業主放進去。而我們這個草案里面根本就沒能反映出來,全都針對企業與執業個人的信用信息,所以我說這是一個建筑業企業的管理條例,不是一個建筑市場的管理條例。最后,我希望修改這個條例不要像施工一樣趕工期,認真的思考一下,我剛才說的意見要不要放進去,如果這些東西不能放進去,那么這個條例作用不大,甚至會對完善上海建筑市場起到負面作用。草案里面的具體條款文字等問題就不談了,主要講了這幾條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