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預拌砂漿質量監督管理,嚴格執行《預拌砂漿》(GB/T25181-2010)、《預拌砂漿應用技術規程》(JGJ/T223-2010)和《預拌砂漿應用技術規程》(DG/TJ08-502-2012)等標準規范,貫徹本市工程現場禁止使用自拌砂漿的規定,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現將有關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禁現”規定,禁止使用自拌砂漿 (一)所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施工禁止使用現場配制自拌砂漿,簡稱 “禁現”。 (二)施工現場使用包裝干混(粉)砂漿的應采用攪拌機攪拌,并應有防揚塵設施;散裝干混砂漿應采用與散裝筒倉連接成一體的連續式攪拌器攪拌,禁止在濕拌砂漿或者干混砂漿中外摻黃砂等材料。 (三)混凝土墻面、蒸壓灰砂磚墻面和加氣混凝土砌塊墻面抹灰應由材料供應商提供配套干混界面砂漿和預拌砂漿,干混界面砂漿應對基層墻體進行全覆蓋處理。 二、加強對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質量誠信管理 (一)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取得備案證明,并具備持續穩定的質量保證能力,企業內部實驗室應通過試驗室評估認定。 (二)預拌砂漿企業應加強原材料和配合比等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與管理,確保產品質量。 (三)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向建設工程供應預拌砂漿時,應按規定提供格式與書寫規范的質量證明文件。質量證明文件應包括產品型式檢驗報告(有效期1年)和出廠檢驗報告,并做好產品技術質量跟蹤服務。 三、落實現場各方責任,規范砂漿使用行為 (一)健全現場質保體系 施工企業應建立預拌砂漿合格供應商名錄,不得采購使用無備案證明的預拌砂漿產品。 (二)強化預拌砂漿使用前的質量驗收管理 對進場預拌砂漿應進行外觀檢驗(濕拌砂漿還應進行稠度檢驗),并在預拌砂漿外觀、稠度檢驗合格后,按照《預拌砂漿應用技術規程》(DG/TJ08-502-2012)規定進行使用前質量復試,具體規定如下: 1、復試檢驗項目: 砌筑砂漿:保水率、抗壓強度; 抹灰砂漿:保水率、抗壓強度、拉伸粘結強度; 地面砂漿:保水率、抗壓強度; 界面砂漿:14d常溫常態拉伸粘結強度。 2、復試檢驗批量: 濕拌砂漿:同一生產廠家、同一品種、同一等級、同一批號且連續進場的,每250m3為一個檢驗批,不足250m3時按一個檢驗批計; 干混砌筑砂漿、干混抹灰砂漿和干混地面砂漿:同一生產廠家、同一品種、同一等級、同一批號且連續進場的,每500t為一個檢驗批,不足500t時按一個檢驗批計; 界面砂漿:同一生產廠家、同一品種、同一等級、同一批號且連續進場的,每50t為一個檢驗批,不足50t時按一個檢驗批計。 (三)加強預拌砂漿施工質量驗收管理。 預拌砂漿施工過程中應按照砌體《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3-2011)和《預拌砂漿應用技術規程》(DG/TJ08-502-2012)規定進行施工過程中質量驗收,具體規定如下: 1、施工質量檢驗批劃分: 砌筑砂漿:對同品種、同強度等級濕拌砌筑砂漿應以每樓層和50m3為一個檢驗批;對同品種、同強度等級干混砌筑砂漿應以每樓層和100t為一個檢驗批;不足上述數量時,應按一批計。 每檢驗批應至少留置1組抗壓強度試塊。 地面砂漿:應按每一樓層或施工段(或變形縫)作為一個檢驗批。對同一品種、同一強度等級的地面砂漿,每檢驗批且不超過1000m2應至少留置一組抗壓強度試塊。 2、試塊檢驗項目及要求: 砌筑砂漿:檢測抗壓強度; 同一驗收批砂漿強度平均強度應≥1.10設計強度。 同一驗收批砂漿試塊抗壓強度的最小一組平均值應≥0.85設計強度。 地面砂漿:檢測抗壓強度; 試塊的制作、養護、試壓等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砂漿基本性能試驗方法標準》JGJ/T 70的規定,齡期為28d。 (四)加強監理對現場預拌砂漿使用的監管。 1、監理單位應監督施工企業執行“禁現”規定,及時制止現場自拌砂漿行為,對“禁現”不執行的行為應及時報告工程監督機構。 2、監理單位應對照核查施工企業合格供應商名錄,督促施工企業按照相關標準進行質量驗收,見證預拌砂漿的質量復試,發現復試不合格應責成施工企業全數退貨,加強預拌砂漿施工過程質量監管,組織施工單位進行預拌砂漿施工質量驗收。 四、繼續加大現場監督執法 市安質監總站將加大對施工企業違反“禁現”規定行為的執法查處力度,加大對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質量管理的監督與檢查,并對生產和施工現場的預拌砂漿實行監督抽檢。 區(縣)、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大對預拌砂漿產品監督抽檢力度,并結合本市建材市場秩序專項整治工作,將禁止現場攪拌的執法列入監督檢查工作重點,加大對違規使用自拌砂漿的查處力度。 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