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儲備機構融資納入地方政府性債務統一管理 國土部網站15日消息,國土部、財政部、央行和銀監會四部委日前聯合發布《關于加強土地儲備與融資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要求加強土地儲備管理,強化土地儲備融資風險管控。 按照《通知》規定,土地儲備機構要根據用地需求預測及市場調控的方向提出合理建議,嚴格控制土地儲備總規模和融資規模。其中,土地儲備機構應于每年第三季度,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年度土地儲備計劃中,新增儲備土地規模原則上應控制在市、縣本級前三年平均年供應的儲備土地量之內。優先收購儲備空閑、低效利用及其他現有建設用地,積極開展工業用地儲備。儲備土地應優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其他公益性事業。 此外,土地儲備機構確需融資的,應納入地方政府性債務統一管理。土地儲備融資的規模,應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根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聯合核定。 《通知》還強調,省級財政部門對此進行核準后,應向土地儲備機構核發年度融資規模控制卡,明確年度可融資規模并同時反映已發生的融資額度。銀行業金融機構據此進行批貸,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對融資額度已達到年度可融資規模的土地儲備機構,不得批準新的項目融資。 土地儲備融資資金應按照專款專用、封閉管理的原則嚴格監管。貸款用途可不對應抵押土地相關補償、前期開發等業務,但貸款使用必須符合規定的土地儲備資金使用范圍,不得用于城市建設以及其他與土地儲備業務無關的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