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關于實施在滬施工企業外來從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工作的通知》(滬建交[2012]508號)的精神,結合上海市建設工程(含養護維修項目,下同)計價實際情況,特發布上海市建設工程造價中的社會保障費費用標準(2012年度)如下: 一、建設工程造價中的社會保障費,是指企業為職工(含外來從業人員)繳納的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費。 二、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招標控制價、標底涉及社會保障費,應以工程人工費之和為計算基礎,乘以相應各專業工程規定費率計算。其費用標準詳見附件。 三、投標報價中的社會保障費應當根據項目用工情況,結合本通知費用標準,以工程人工費之和為計算基礎,乘以投標人自行測算的費率并填報。 四、非招投標的工程項目,其合同價中單獨列明的社會保障費,由發包人和承包人按照相關規定協商確定。 五、水利工程相關費用標準由市水務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另行發布。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原建設工程造價中的社會保障費、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費計價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之處,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上海市建設工程造價中的社會保障費費用標準(2012年度) 上海市建筑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