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已于近期公布實施。《細則》規(guī)定,對征收房屋的程序、征收補償標準等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 《實施細則》規(guī)定了上海市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第一,被征收居住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第二,增加不超過30%的價格補貼;第三,對于被征收居住房屋屬于舊式里弄房屋、簡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獨用居住房屋的,增加套型面積補貼;第四,對于居住困難戶,增加住房保障補貼。此外,進一步細化了非居住房屋的補償標準。 該規(guī)則還確立了房屋征收的主體,上海市房屋管理部門為主體的房屋征收行政管理體制和以區(qū)縣人民政府為主體的房屋征收行政實施操作體制。 《實施細則》還設定了舊城區(qū)改建事前征詢制度。 《實施細則》規(guī)定,對于因舊城區(qū)改建征收房屋的,需要經過“征詢改建意愿”和“征詢征收補償方案”兩個階段的征詢:第一階段為意愿征詢,如果有90%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改建的,方可實施。第二階段為補償方案征詢,且需要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如果在規(guī)定簽約期限內達到比例的(不得低于80%,具體由區(qū)縣政府規(guī)定),協議生效;否則,征收決定終止執(zhí)行。 另外,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50戶以上的,應當經區(qū)(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同時,對于《實施細則》指出,對居住困難戶的要優(yōu)先保障。按照本市經濟適用住房有關住房面積核定規(guī)定以及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折算公式計算后,人均建筑面積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難戶,增加保障補貼,但已享受過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補貼可以用于購買產權調換房屋。而具體的補償金額,也給出了具體的計算公式。 在征收居住房屋的補償方式上,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